试论中东铁路护路权的丧失及其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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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薛衔天.试论中东铁路护路权的丧失及其后果[J].黑河学刊,19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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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薛衔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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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沙皇政府利用中国在甲午战争中惨败之机,以共同御敌(日本)为名,诱迫清政府于1896年签订了“中俄密约”。俄国据约取得了在中国吉林和黑龙江二省修造铁路以达海参崴的权利。同年8月,两国签订《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该合同规定铁路为中俄合办,中国以库平银五百万两入股,委托华俄道胜银行承办。铁路既为中俄合办,而且又建造在中国领土之内,因此关于该路的保护权理所当然地属于中国,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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