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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增设报废物资接收点
摘    要:山西省物资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150号和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83)17号文件规定,库存积压物资报废处理工作,要在九月底以前结束。为按期完成接收点报废物资任务,协助企业尽快办理财务手续,决定对增设报废物资接收点并具体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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