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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跨国银行法律监管的完善
作者姓名:徐立新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财金学院
摘    要:一、宏观层面上的构建(一)借鉴巴塞尔协议.与国际惯例接轨.确立一种有效银行监管模式良性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在立法上必须具有前瞻性.必须突破20世纪以来金融危机为导向的立法模式。因此,须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果.我国在跨国银行监管法的构建中必须确立一种有效银行监管的模式。具体而言.这种有效银行监管的理念应包括以下要素:监管的主要目标应在于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与信心.从而降低存款人与其他债权人损失的风险:监管者应鼓励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市场透明度与市场监督。从而提高市场的约束力;监管者必须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与实施监管的手段与能力:监管者必须全面了解各类跨国银行业务的性质.并尽可能确保银行自身能进行适当风险管理:监管者必须使各个银行的风险水平得以评估,并对监管资源作相应的分配;监管者必须确保银行具有充足的资源来承担风险:监管者应与其他监管者密切合作.特别是要建立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

关 键 词:跨国银行业务  法律监管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银行监管模式  有效银行监管  国际合作机制  国际惯例接轨  公司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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