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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唐建民.“查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中国土地,1999(11).
作者姓名:唐建民
作者单位:湖北省随州市土地局
摘    要:《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仍继续施工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查封决定书》并予以查封。发出两次《查封决定书》,当事人仍继续抢建的,对抢建部分依法予以拆除等。这一规定,明确界定了发出《查封决定书》进行查封,仅限于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对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按照法律、法规受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或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处罚,继续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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