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与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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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元春,黄族胜.新型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与运营[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3,0(12):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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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元春 黄族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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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北京 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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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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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时间: | 2003-10-15 |
修稿时间: | 2003年10月15 |
Establishing and Running the New System of Supervising the Local State-owned Asse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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