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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引用本文:王儒靓.刍议《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J].经济论坛,2002(14):47-47.
作者姓名:王儒靓
作者单位:保定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摘    要: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辩权”,反映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发现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以致可以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主张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在对方未提供担保也未为对方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在对方提供充分担保或为对方给付之后,不安抗辩权随之消失,一方应恢复履行。所以,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

关 键 词:合同法  不安抗辩权  中国  合同履行  当事人  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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