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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思保险利益原则
引用本文:申惠文.重思保险利益原则[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9(1):87-89.
作者姓名:申惠文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摘    要:保险利益原则具有防范道德风险、避免赌博、限制赔偿程度等作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制性规定。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超越,但它并不能超越最大诚信原则。因而保险利益原则只具有相对强制性。“非赌博、无道德风险和不当得利即为有保险利益”规则的出现。不但使保险利益原则出现了软化的特点,而且正逐渐被其所替代。

关 键 词:保险利益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软化
文章编号:1008-3928(2006)01-0087-03
收稿时间:2005-10-24
修稿时间:2005年10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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