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思保险利益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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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申惠文.重思保险利益原则[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9(1):8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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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申惠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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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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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险利益原则具有防范道德风险、避免赌博、限制赔偿程度等作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制性规定。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超越,但它并不能超越最大诚信原则。因而保险利益原则只具有相对强制性。“非赌博、无道德风险和不当得利即为有保险利益”规则的出现。不但使保险利益原则出现了软化的特点,而且正逐渐被其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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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利益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软化 |
文章编号: | 1008-3928(2006)01-0087-03 |
收稿时间: | 2005-10-24 |
修稿时间: | 2005年10月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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