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税收新政对于企业重组交易的有效支持,使得重新考量企业并购中所得税问题尤为必要。文章全面论证(含推导)了企业并购中相关各方报表项目的所得税事项会税处理,并对其内在机理进行了重点分析。研究发现:企业并购在同一控制下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与非同一控制下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须确认递延所得税;其余情形下则不确认递延所得税。收购方(或合并方)在同一及非同一控制下支付对价为非货币性资产,须就资产转让损益纳税;而被收购方(或被合并方)股东只在非同一控制下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及转让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股权时,才确认股权转让损益并纳税。针对企业并购有待商榷的所得税事项处理,建议修改相关会计准则或所得税条例,在确保会计与税法各自内部逻辑前后一致的基础上,实现两者的相互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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