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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规对外担保协议的效力研究——基于理论分析与司法价值考量
引用本文:杜凯.公司违规对外担保协议的效力研究——基于理论分析与司法价值考量[J].西部经济管理论坛,2017,28(4):73-78.
作者姓名:杜凯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上海 200042
摘    要:《公司法》第16条并非效力强制性规范,不能直接约束债权人。基于此,公司越权对外担保协议的效力认定,需要类推适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在此法律适用逻辑下,判断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内容成为认定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关键。而目前学界与司法实践对债权人应承担什么样的审查义务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基于法律的公知力及对公司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应当承担审查义务,但不应当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债权人仅需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即可排除适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情形;在公司章程没有就担保事宜作出规定时,董事会有权在章程未授权的情形下作出担保决策。

关 键 词:公司担保    越权行为    债权人    审查义务    公司法
收稿时间:2017-05-28

The Effectiveness of Company's Violation of Foreign Guarantee Agreement——Based on 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Judicial Value
Authors:Du Kai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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