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本兼治恶意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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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华.标本兼治恶意异议[J].中华商标,2006(1):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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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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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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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商标异议制度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通过商标局初审的注册商标申请将被刊登公告。只有顺利经过公告后的三个月商标异议期或者在异议不成立之后才能完成审查和核准程序并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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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标异议制度 标本兼治 恶意 《商标法》 法律依据 第30条 商标申请 核准程序 公告 商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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