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知假买假"现象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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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闫黎丽.对"知假买假"现象的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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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闫黎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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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我们知道,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地位,所以二者之间的责任应当是赔偿、补偿、实际履行或者违约金等可以弥补对方损失的方式,一方不得因另一方违约而获得超额利益。但是,《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确是一条惩罚性条款,这就与民法基本原则不符。立法者如此设计的考虑是鼓励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赔。虽然动机是很好的,但由于法律规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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