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的残疾赔偿金是能否继承 |
| |
引用本文: | 杨剑平,欧阳希.该案的残疾赔偿金是能否继承[J].财经政法资讯,2008(4). |
| |
作者姓名: | 杨剑平 欧阳希 |
| |
作者单位: | 江西铅山县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案情:
原告胡义于2006年11月11日在为两被告张乃明、方金仔装车时不慎从车上跌下,造成左膝左髌骨粉碎性骨折,胡义由两被告送到县医院治疗,住院治疗23天,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后双方为赔偿问题协调不成,胡义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0322.33元。
|
关 键 词: | 残疾赔偿金 粉碎性骨折 赔偿问题 鉴定费 被告 医疗费 护理费 误工费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