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自1995年10月1日<保险法>颁布实施,1996年制定<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和<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以及相应的<分保业务实施细则>后;我国保险管理机关又先后颁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其中有一部分条款是对我国再保险业的法律规定,对于我国建立公平有序的再保险市场和促进我国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保险法>制定的时代背景与现在的现实相差较大,越来越多的保险法规条文难以解决现实中的相关问题,因此许多地方有待调整与修正,鉴于保险监管机关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履行监管职责,按照法律授予的权限、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监管,所以如果法律不适应或不完备,就应当首先修改和完善法律.否则,再保险业的监管要么是缺乏效率和松懈的,要么就是政府干预过多的.在此就我国再保险业法律规范中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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