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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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益军.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问题探讨[J].中国外资,2011(8):191-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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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益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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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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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明确原告范围是股东代表诉讼应首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对原告资格实行持股时间与持股比例的双重限制有着其合理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人均可成为被告,他人应既包括控股股东等其他公司内部人员,也包括公司外部第三人。起诉股东起诉后,法院应通知其他股东参加诉讼,可以以原告名义或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在与现行民事诉讼法不冲突的情况下,将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之第三人参加诉讼相对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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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股东代表诉讼 诉讼当事人 原告资格 高级管理人员 无独立请求权 持股比例 民事诉讼法 内部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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