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抵押权主合同期限变更登记的法律研究
作者姓名:石晨谊
作者单位: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
摘    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该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由于其他债权人的同意难以取得,这种做法导致先顺位抵押权的银行在办理续贷时陷入两难境地。文章以传统民法理论为依据,通过比较法研究,梳理了当前我国关于抵押权的相关规定,认为即使抵押权人超过被担保主债权诉讼时效行使抵押权,也不会发生抵押权消灭的法律后果,被担保主债权履行期限变更并不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时不应要求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