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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制度中法律关系之理论解构
引用本文:李显冬,朱茜,张雨嫣.矿业权制度中法律关系之理论解构[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8(1).
作者姓名:李显冬  朱茜  张雨嫣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新中国的矿业权制度随着"公法私法化"进程,从单一公法规制转变为公私法双重规制。矿业权的取得采行政许可方式,但引入合同方式表达双方权利义务,矿业权制度因此被称为"行政许可加合同"。行政许可解决的是经济管制问题;合同涉及的是商品经济中的契约自由问题。可见,依"解禁说"解读矿业权制度中行政许可的本质只能是:在普遍禁止的原则下,为实现中国最大多数人最长远的最大利益方可将禁止予以解除。所以矿业权制度中的合同必须体现自然资源市场交换的一般规则。总之,经济管制与契约自由是矿业权制度改革的永恒主题,矿业权市场配置要囿于正当程序界定的社会公共利益之"篱笆墙",矿业权市场配置须依最大多数人最长远的最大利益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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