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四川省“5·12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指挥部法律顾问陈界融在2008年6月17日(《人民法院报》第五版发表了《地震后楼宇按揭贷款法律风险分析》一文(以下简称陈教授文)。陈教授文认为,作为英美法系上的一种物的担保方式,楼宇按揭是“指借款人将其所有的标的资产之不动产所有权移转至贷款人(通常是金融机构等),以该不动产作为担保物,从而取得所需要款项,而原所有人仍须对该不动产占有、使用,如果发生借款不能按时清偿达解除合同程度时,贷款人即直接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的一项担保制度”。我国在引入按揭制度的过程中却将其“中国化”,未保留该制度的核心内容即“按揭”,这对购房人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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