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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联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裁判反思和应然立场
引用本文:王帆,石冠彬.论关联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裁判反思和应然立场[J].商业经济与管理,2023(8):94-105.
作者姓名:王帆  石冠彬
作者单位:1. 海南大学法学院;2.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司资本认缴登记制的理论与实证研究”(18CFX051);
摘    要:司法实务在否认关联公司法人人格的问题上存在泛化适用的乱象,与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这一现代公司法基本理念相悖,可能会影响实践中公司集团的发展壮大。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泛化适用,主要可归于实定法缺位、非理性司法审判理念过多干预商业自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债权人权益保护更为全面等原因。目前正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经初步填补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空白,但仍宜细化认定标准。未来司法实务在否认关联公司法人人格这一问题上,应当充分发挥第15号指导案例的指引作用,结合人员是否混同、业务是否混同等要素,以“财产是否混同”为核心,判定关联公司法人人格是否混同;同时考虑“人格混同行为”是否“严重影响公司债权人利益”。此外,司法实务应当强化尊重商业自治的商事审判思维,并且坚持个案否认关联公司法人人格的裁判立场。

关 键 词:关联公司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独立人格  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法》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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