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译文和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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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姚念慈.《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译文和注释[J].新金融,1994(1):4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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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姚念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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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上海金融专科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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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进一步开展,涉外担保的使用也日益广泛。目前国际的经济担保中,备用信用证和见索即付保函是并列或交叉使用的。众所周知,备用信用证是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制约的。而制约合约保函的《合约保函统一规则》在国际上并未被广泛接受。为此,国际商会另外制订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于1992年正式颁发。它不仅适用于简单的见索即付保函、也适用于要求严格的凭法庭判决书或仲裁庭的仲裁书付款的保函,列为第458号出版物。为了便于读者与《统一惯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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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见索即付保函 受益人 委托人 反担保人 担保函 指示方 跟单信用证 投标保函 书面声明 备用信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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