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行纪关系基于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的信任而产生并得以维系,当这种信任不复存在时,法律赋予任何一方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如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之外,应当赔偿损失,以此作为对无过错方的救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在这方面进一步加强对行纪的专门立法保护,更具有重大的意义。1997年 10月 18日,上海自治实业公司同北京永伦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协议》,永伦公司委托自治公司在华东地区为其推销玻璃纤维强化水泥制品GRC。协议约定,永伦公司应向自治公司提供GRC的广告宣传资料等,尽力支持自治公司开展GRC的推销,不主动向自治公司代理地区的其他客户发盘;除该协议另有规定外,永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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