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受损是否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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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安,杨盛安.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受损是否可以请求精神赔偿[J].魅力中国,2011(5):184-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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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安 杨盛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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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湘潭大学,湖南,湘潭,410000 2. 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湖南,衡阳,42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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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规定得过于狭小,笔者认为,应增加对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受损的精神损害赔偿。应该说,现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受侵害,可以判决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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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格权 精神赔偿 物品 意义 纪念 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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