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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资源性资产会计处理再探讨
引用本文:许乃荣.农业企业资源性资产会计处理再探讨[J].中国农业会计,2005(2):4-7.
作者姓名:许乃荣
作者单位:广东省农垦总局
摘    要:《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一农业》(以下简称IAS41)对与农业活动相关的土地未确立任何新的原则。企业应根据合适情况相应地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一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或《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IAS41引言第5段)。按照IAS16和IAS40的规定,自用性的土地,即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或用于管理目的的土地,其会计处理由IAS16规范;为赚取租金或为资本增值,或二者兼而有之(由业主或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所持有的土地,其会计处理适用于IAS40。

关 键 词:国际会计准则  会计处理  土地  IAS  农业企业  资源性资产  资本增值  持有  适用  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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