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资源性资产会计处理再探讨 |
| |
引用本文: | 许乃荣.农业企业资源性资产会计处理再探讨[J].中国农业会计,2005(2):4-7. |
| |
作者姓名: | 许乃荣 |
| |
作者单位: | 广东省农垦总局 |
| |
摘 要: | 《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一农业》(以下简称IAS41)对与农业活动相关的土地未确立任何新的原则。企业应根据合适情况相应地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一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或《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IAS41引言第5段)。按照IAS16和IAS40的规定,自用性的土地,即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或用于管理目的的土地,其会计处理由IAS16规范;为赚取租金或为资本增值,或二者兼而有之(由业主或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所持有的土地,其会计处理适用于IAS40。
|
关 键 词: | 国际会计准则 会计处理 土地 IAS 农业企业 资源性资产 资本增值 持有 适用 不动产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