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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商标法》第39条——工商部门“以行代诉”有违宪法
引用本文:王建伟.质疑《商标法》第39条——工商部门“以行代诉”有违宪法[J].中国工商,2002(6):180-180.
作者姓名:王建伟
摘    要:所谓“以行代诉”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代表司法机关行使审判职权,先期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从事民事审判活动的行为。”

关 键 词:《商标法》  工商部门  第39条  宪法  行政执法机关  民事诉讼程序  司法机关  审判活动    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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