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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加强邮政通信企业工资支付监督检查
摘    要:(一)工资总额只能用于支出职工工资及国家邮政局规定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企业使用、支出工资总额,需由本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对项目、数额等进行审核。(二)企业在支付职工工资时,以工效挂钩应提取的工资总额或上级邮政部门核定的工资计划为限,不得超计划支付,更不得挂账支付。(三)企业应及时对所属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对累计拖欠职工工资2个月以上、而又未报告的单位负责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其限期补发。(四)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当月工资的,要及时向上级企业报告;上级企业应在核实情况…

关 键 词:国家邮政局  邮政通信企业  工资支付制度  监督机制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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