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问题有关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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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加强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预算外资金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精神,对我部1988年制定的《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做如下补充规定:一、在新的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发布前,有关预算外资金的会计核算暂按本规定执行。对事业单位"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的提法也暂时维持原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后新的会计制度将对这个提法作改变。二、会计科目1.在资金来源类增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总帐科目,科目编号分别为1155(2155、3155)。本科目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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