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实施后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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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尹瑞红.新法实施后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防范[J].活力,2006(2):5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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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尹瑞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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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农业银行宏博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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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并于12月2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了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设定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变卖或者抵押。同时规定在宽限届满被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家属提供临时住房,但应当计收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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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个人住房 贷款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抵押权人 申请执行人 法院执行 法院审判 居住问题 法院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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