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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探讨
作者姓名:侯峥
作者单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00
摘    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对于这项规定,自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许多争议.随着行政诉讼实践的进一步深入,行政诉讼第三人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为了更加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三人的规定,完全有必要结合行政审判的最新实践.从理论上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行政诉讼第三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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