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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悭3元,赔了42500元
引用本文:吴桄辉.单位为悭3元,赔了42500元[J].创业者(广州),2001(8).
作者姓名:吴桄辉
摘    要:日前,已经在去年十月与单位终止了劳动合同的谢某,又回到原单位领取了24000元的经济补偿。至此,数月来谢某与原单位因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可算是得到了解决。然而,他们之间所形成的纠纷。不但可以成为劳动争议案例中一个典型的笑料,而且亦为我们留下了一个值得深思和议论的问题。谢某原是广州市某某小汽车出租公司的职工,当时,单位安排他与林某在办公室值夜班和中班,为了不发给值中班的林某每班3元的夜餐费,使企业每日“节约”3元的开支,于是,企业行政领导就与书记兼工会主席和办公室主任商量,作出了一个既悭钱又节省劳动力的决定:一、林某值中班,上班时间是16点30分至23点(原定中班上班的时间是16点30分至24点。现改为提早一小时下班,用意是要使上中班的达不到领取夜餐费的时限),每月(岗位)工资750元(中班不发夜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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