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中的若干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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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京.资源综合利用中的若干政策[J].中国经济信息,199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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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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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和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电力、热力,这类企业统称为综合利用电站(厂)。 凡单机容量在500千瓦以上,有条件并网并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电力部门都应允许并网,并按核定上网电量优先购买。综合利用电站(厂)与电力部门双方应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并严格执行。综合利用电站(厂)并网的机组,免交小火电上网配套费。 电网对综合利用电站(厂)自发自用外的上网电量实行购售电制,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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