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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全程监管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摘    要: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签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日前正式颁布实施。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全程监管医疗机构行为等原则在新规中得以明确。

关 键 词:药品集中采购  医疗机构  全程监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工商总局  集中采购工作  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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