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保险法》告知义务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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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一龙.我国新《保险法》告知义务探析[J].中国城市经济,2010(7X):6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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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一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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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保险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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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也是经营信用的行业。由于保险合同履行上的继续性,合同交易的结果不能立时显现;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在合同对价方面,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与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存在着数额不对称的特点;保险经营技术性强,一般社会公众很难窥其堂奥。上述保险经营的特点,都显示了诚信对于保险市场的重要性。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①然而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保险立法相比较,在告知义务方面,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还存在诸多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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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法 告知义务 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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