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是由我国宪法确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在经济上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权益的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但是由于制定税费标准的当时,矿业不够景气,收取标准比较低,而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益又同矿产品价格相关。所以当矿产品价格大幅度上涨之后,原有税费标准不调整,就必然造成国家所有权权益的流失。这就是当前的现实,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必须尽快采取补救措施:1.对隐性(即需要经过勘查)矿产资源的绝对收益,要把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金合二为一,作为权利金征收。其收取标准仍以销售收入为基数,但要根据现实的矿产品价格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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