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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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二十五条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收到审查机构的备案申请资料后,经审查同意受理的,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对同意受理的单位,由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安全监察机构发函,明确备案同意的审查资格和审查范围,并定期公布备案的审查机构名单。第四章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序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试设计、资格审查、批准和发证。第一节申请、受理第二十八条按照本规则第五条分级审批的范围,申请A类、C类、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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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 设计单位 资格许可 管理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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