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林地产权之争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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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少岭,王晓敏,冯建设,高秀全.对一起林地产权之争的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06(6):1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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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少岭 王晓敏 冯建设 高秀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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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2]《现代经济信息》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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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3年1月30日,原告高洪雁手持二份自己与被告黑龙江省沾河林业局的二份“土地承包合同书”及公证书到沾河法院立案庭要求立案,状告沾河林业局违约,第三人逊克县新鄂乡人民政府侵权。并诉称,自己与沾河林业局于1997年12月24日经协商,签订了由原告承包经营沾河林业局疙疸敏施业区9、13林班130公顷土地的《耕种承包合同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即1999年3月15日开春种地前,被第三人擅自抢占并将该块土地重新发包给他人,被告虽然采取沟通协商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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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林地产权 土地承包 乡人民政府 林业局 合同书 黑龙江省 承包经营 公证机关 履行过程 立案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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