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中国其它各税制度改革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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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旭明,姚稼强. WTO与中国其它各税制度改革的研究[J]. 涉外税务, 2000, 0(7): 1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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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旭明 姚稼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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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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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其它各税制度现状 我国税制,除了流转税、所得税、关税以外,其它各税在199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后,还有12个税种,其中:属于资源税类的有2个税种,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财产税类的有4个税种,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属于行为税的有2个税种,印花税和屠宰税;属于特定目的税类的4个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筵席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务院1994年1月23日通知,屠宰税、筵席税的管理权已下放给地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停止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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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WTO and Tax Reform in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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