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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纠正信用社收取“违约金”的做法
引用本文:黄正东.应纠正信用社收取“违约金”的做法[J].中国金融,1991(4).
作者姓名:黄正东
摘    要:现在不少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时,要收取贷款户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即贷款户要求贷款时,需先向城乡信用社交纳10%到20%不等的现金(有的信用社则从贷款中扣收),信用社才与贷款户签订合同。信用社将“违约金”专户存储,如果贷款户按期归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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