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发展历程(一)年度报告中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证监会2000年12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现见2003年3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要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做出说明,还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随年度报告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以上三性存在严重缺陷的,董事会应对此予以说明,监事会应就董事会的说明表示意见,并分别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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