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买卖、出租土地”辩 |
| |
引用本文: | 郑振源.“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买卖、出租土地”辩[J].中国农村观察,1986(1). |
| |
作者姓名: | 郑振源 |
| |
作者单位: | 农牧渔业部土地利用局 |
| |
摘 要: | 自经济改革以来,各地普遍存在土地买卖或出租现象。据1983年上海市调查:郊县发生买卖土地3起,8.8亩;租赁土地1,146起,5,374亩;租赁棚舍、仓库等变相租赁土地886起,3,074亩。山东全省发生买卖土地668起,7,875亩,出租土地279起,11,281亩,以物易地7起,349亩。近两年,上述现象又有所发展。于是,土地买卖和出租究竟是危及土地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建设、应当坚决制止的违法行为,还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成为在我国社会主义新经济体制下实行什么样的土地管理制度中的重大问题。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