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案情介绍原告(上诉人):上海德康典当拍卖公司(以下简称德康公司)。被告(被上诉人):上海贵人酒店(以下简称贵人酒店)。被告(被上诉人):上海新华气焊工具厂。拿破伦酒吧系上海中安商贸总公司(下称中安公司)与上海白鹭酒家的联营企业。1995年2月,拿破伦酒吧在未经中安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与刘××订立协议,约定将拿破伦酒吧的经营权、场地使用权转让给刘××,转让期限自1995年2月至1999年12月31日止,转让费为150万元;转让期内,酒吧内的所有不动产、各种电器、餐具等归刘××所有。同月22日,刘××在未经中安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与原告德康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