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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资本充足监管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引用本文:王洋,李哲.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资本充足监管对中小企业的影响[J].金融经济(湖南),2007(18).
作者姓名:王洋  李哲
作者单位:[1]深圳发展银行总行 [2]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摘    要:一、引言经济相互交织渗透、融合,纳入到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运行体系,也使得“一国的银行危机可以迅速波及全世界,使得我们大家都受害”(Dean and Giddy,1981),于是,加强银行业安全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应运而生。但该方法对风险敏感性不足,对风险测量过于简单,不能为银行和监管当局提供计量银行风险的可靠办法。2004年6月,为各国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方法,力求反映各国金融市场、银行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具体情况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诞生,见表2。(二)新资本协议对中小企业特殊处理的演变轨迹表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主要框架BaselⅡ标准法核心为外部评级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初级法高级法核心为内部评定PD(违约率)支柱一最低资本要求定义适当资本及其对银行风险性资产最低比率原则市场风险标准法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内部衡量法支柱二监管审查要求监管部门对银行资本计提及资本分配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性评估,并做必要的早期干预支柱三市场纪律规定信息公开揭露条件,以促进市场纪律*本表灰色格为新资本协议增加部分,其余部分为现行资本协议涵盖范围资料来源:沈大白.虚拟经济与风险管理——兼论区域中心发展之契机.中国虚拟经济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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