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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刊应充分反映审计成果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作者单位:《湖南审计》编辑部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这一规定的作用,不仅仅是在工作职权上明确审计机关的权限,使审计机关具有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更重要的是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适应维护国家财经法纪的需要,能使社会各界和政府及时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明确经济责任,同时,也能通过公布审计查出的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改进财务管理。《审计法》的这一规定也符合国际惯例。德国、法国、希腊、奥地利、塞浦路斯、日本等国的审计机构,向政府或国会提交的审计年度报告,都须向社会公布。例如法国审计法院每年6—7月公布出该年度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对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共机构的审计报告,对地方政府及其企事业单位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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