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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

关 键 词:房地产开发企业  开发产品  国税  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经营业务  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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