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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    要:<正>财税[201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

关 键 词: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内外资企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征收  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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