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农民收款须开给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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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普开龙.向农民收款须开给收据[J].农村财务会计,19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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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普开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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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同志:笔者在农村财务清理中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某村干部在向农民收取提留款时,不给农户开“收款收据”,而是编制一张收取款项的花名册,收款时,只在花名册上打“”表示收款。一段时间过后,在公布收款情况时,指出有两户没有交款,这两户农民得知后,气冲冲地找到财会人员,说此款已经交上,而会计却否认收到此款。因此发生了经济纠纷。据了解,当前在村级收款中,有不少村采用这种做法,应引起重视。收款收据是一种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财会人员处理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是交款者完成经济责任的证据。它具有非常严肃的法律作用。纠纷中的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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