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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自助游组织者的侵权责任
引用本文:李倩倩.试论自助游组织者的侵权责任[J].企业导报,2013(6):155-156.
作者姓名:李倩倩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摘    要:自发组织的自助游是具有高度自由性的新兴旅游方式,这种自助游并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一种情谊行为,纠纷发生后应该在侵权法中寻找救济。该种自助游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该组织者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组织者的范畴,因此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而应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关于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解决纠纷。在确定自助游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时必须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自助游组织者也可以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进行抗辩。

关 键 词:自助游  组织者  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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