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证券法的价值之一是保护投资者,判断某一类投资者是否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及所需保护的强弱程度。这一问题是与公司的公众性结合在一起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是为配合证券监管部门监管各类别公司动向和满足监管制度改革的要求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其兼具封闭性和公众性的特征。基于其公众性特点,强制筹资者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克服信息不对称和做出理性投资选择,乃至使稀缺的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都是大有裨益的。但在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制度设计时,必须要考虑其在公众性上与上市公司的差别,兼顾保护投资者利益与证券流动性,协调筹资便利和证券市场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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