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商品”与“应收款-应收销货款”科目 核算内容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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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林.“发出商品”与“应收款-应收销货款”科目 核算内容的界定[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19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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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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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当阳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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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财两部1986年制定的乡镇企业财务会针制度,在执行中出现一些问题,如“发出商品”与“应收款——应收销货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就存在混淆不清的问题。为了准确理解和正确执行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在确定“发出商品”与“应收款——应收销货款”科目的核算内容之前,必须弄清楚:第一、产品销售,即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的销售、来料加工、修理等工艺性作业和加工劳务收入;第二,销售收入的实现标志,一是看产品是否发出,二是看采用哪种结算方式。根据《乡镇企业财务制度》中“收入和利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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