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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公司法为视角谈打破"公司僵局"的相关问题
引用本文:肖丽娟.以新公司法为视角谈打破"公司僵局"的相关问题[J].金卡工程,2010,14(7):192-193.
作者姓名:肖丽娟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000
摘    要:实践中,一些股东人数较少的具有极强"人合性"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常会因为股东之间信任的消失,导致股东间继续合作的可能性消失,进而致使很难形成有效的公司决策,公司一度陷入瘫痪状态,即呈现学界所说的"公司僵局"状态。我国在《公司法》修订之前,对"公司僵局"能否依据司法解散程序解决没有规定,但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僵局"的解决提供了司法解散的途径,这为打破公司僵局提供了破冰之路。本文从案例入手,对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僵局的解决办法进行详尽的分析,提出其在运用中存在的缺陷,并指出在实践中应该更多的利用司法解散之外的途径来有效打破"公司僵局"。

关 键 词:公司僵局  司法解散  股份转让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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