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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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贺利平 李良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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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金华,321000;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金华,32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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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聚众犯罪是我国刑法中较大的类罪,刑法总则与分则均有关于聚众犯罪的规定。但立法上没有对聚众犯罪的概念进行界定,导致聚众犯罪与集团犯罪、一般共同犯罪,首要分子与主犯的关系不够明确。刑法分则关于聚众犯罪的条文,大部分明确了聚众犯罪的责任主体,但也有些条文未指明责任主体,既违背了聚众犯罪责任主体法定原则,也使得条文之间不相协调。文章探讨了聚众犯罪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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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聚众犯罪 立法缺陷 立法完善 |
文章编号: | 1672-2728(2004)09-0091-05 |
修稿时间: | 2004-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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