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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约定,保来违约金
作者姓名:偶见
作者单位:江苏省保险学会
摘    要:2005年12月31日,被保险人季育华驾驶保险车辆在上海宝安公路与郑红伟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郑右髌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宝山区交警支队处理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2007年4月3日,经交警支队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季育华向郑红伟支付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及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计5万余元。

关 键 词:违约金  约定  合同  被保险人  交警支队  电动自行车  残疾赔偿金  宝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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